籃球是在1891年由加拿大籍人納史勿夫(James Naismith)所創。當時他在國際青年會訓練學院(International YMCA Training College),即現今之春田大學(Springfield College)就任體育科講師。他試行設計一種既能保存遊戲形式的技術,又能安排在體操室或體育館等劃定的場地上進行的活動。在設計此項遊戲時,納史勿夫認為應盡量避免運動員間過劇的身體接觸,同時,應偏重於鼓勵個人技術與整體合作相向平衡發展。 麻省的冬天在十一月就開始下雪,室外運動不得不停止,但當時的室內運動只有體操與器械操,學員們覺的無聊而無精打采。有一天,春田大學體育系主任高力克博士找Naismith問說:學員們是因為沒有適當的運動才如此無精打采,所以你去動點腦筋,想一種能引起同學活動興趣的室內團體運動,讓大家快活起來。於是他想起小時候曾玩過一種叫「趕鴉子上架」,兩夥人用一個卵石,看誰能把卵石先丟進一個凹洞裡就算嬴,他以足球代替卵石,並從市場工人裝梨子的動作中啟發靈感。於是以梨桶釘在室內運動場兩端,二樓凸出懸空的走廊外緣,由於懸廊有十尺高,因此決定梨桶就訂在十尺高的地方。再以美式足球、歐式足球與冰上曲棍球的規則,擬定了遊戲規則共十三條。此時就在聖誕節假期前夕,也就是籃球運動是在一八九一年聖誕節假期前夕發明的。 籃球由來在第一場的試驗遊戲中,納史勿夫使用一個足球,並將兩個盛載桃子的有底籃筐懸掛在體育館兩端離地約十英呎的牆上進行比賽。此一試驗賽證實非常成功。 過沒幾天有位學生來問Naismith說:那是什麼運動?Naismith一時之間不知如何回答,這位學生建議說:叫Naismith球如何?Naismith說:不可,不可!這位學生再建議說:那就叫籃球(Basket Ball)怎麼樣?Naismith即刻贊成,因為球籃和球是整個遊戲最重要的用具。在初期打字的十三條規則中,只有標題,而手寫的「籃球」兩個字,是後來加上去的。「籃球」這兩個字一直使用到一九二一年才轉化成一個字「Basketball」。直到1893年,一間公司生產了第一批的比賽用籃球。根據納史勿夫指定的規格,其圓周在三十至三十二英吋之間。同年,比賽的球員人數亦由九人改為五人。1898年開始在球籃上沿加一鐵圈。後來,球籃改由開放式的球籃替代,這個改變使球員在對方投籃得分後,可盡快取回籃球繼續比賽。 在籃球發明之初,納史勿夫設計了十三條規則去制訂比賽的進行方式。1893年,業餘體育會(Amateur Athletic Union)、國家院校體育聯會(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ociation)及職業聯賽會(Professional Leagues)各選取不同的規例。為了解決這些混亂,在1915年,由各組織代表組成的聯會委員會共同編排了統一的規則去規範在美國進行的所有籃球活動。 1932年,由八個會員國組成的國際業餘籃球協會(The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 Basketball Amateur, FIBA)或稱國際籃球協會(The International Basketball Federation)開展了國際籃球活動。四年後在柏林奧運會,籃球成為正式比賽項目。 女子組的籃球發展非常緩慢,截至1976年,即男子籃球被列入奧運會項目之後四十年,女子籃球亦在加拿大蒙特里爾奧運會開始成為正式比賽。 時至今日,籃球活動不但為參與者所享受,亦是一個非常普遍的觀賞性運動項目,尤其美國為甚,而在許多東西方國家,籃球都成為高水準的職業化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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